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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情轻法不可取 窝藏罪犯法难容
  发布时间:2024-12-02 14:42:24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明知亲戚是在逃犯,仍顾念亲情为其提供藏身之地,殊不知已触碰了法律红线。近日,曲阳法院审结该起窝藏案,田某犯窝藏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

2016年,被告人安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追捕。安某联系亲戚田某说遇到了些事情,要到家里住一阵子。田某答应了安某的请求,同意安某在其位于某市的家中住一段时间。生活期间,田某知道了安某犯罪的事实,辗转反侧,犹豫很久。最终,他这样说服了自己:“这是我的家人,就算真的犯了事也不能抹杀我们是一家人的事实,我得帮她。”于是,田某继续帮助安某,让安某在其家中藏匿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然而,安某伤人的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多年,公安机关从未放弃对她的追捕工作,并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进行追捕。后安某被公安机关在田某家中抓获,被告人田某对其窝藏安某的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在得知安某涉嫌刑事犯罪后,仍为安某提供住所,帮助安某逃避抓捕。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场所,帮助其逃匿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对其判处相应有期徒刑。本案中,如果田某在知道安某涉嫌犯罪真相时,劝解其投案自首,那么不仅自身不会受到法律处罚,安某还会因自首行为减轻刑事处罚,这样才是真正帮助安某。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切不可为了所谓的“情义”而对犯罪分子予以窝藏、包庇,罔顾法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在面对亲朋好友涉嫌犯罪的时候,应当及时劝诫其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这才是对其最有效的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窝藏罪定罪处罚:(一)为犯罪的人提供房屋或者其他可以用于隐藏的处所的;(二)为犯罪的人提供车辆、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者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的;(三)为犯罪的人提供金钱的;(四)其他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情形。

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保证人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虽然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但不是出于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目的,不以窝藏罪定罪处罚;对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曲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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