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轮胎店来说,赊账是个永远都绕不开的话题,开门做买卖,总有需要赊账的时候。近日,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工商户张某某将拖欠轮胎款的马某某告上法庭。
据了解,马某某从事汽车运输,2015至2017年间多次在张某某处购买轮胎。马某某有时因资金周转困难便赊欠轮胎款,分别于2016年9月21日欠款5200元,2017年2月23日欠款2300元,2017年4月19日欠款2600元,2017年6月8日欠款2500元,2017年8月8日欠款3600元。其中,2016年11月18日还款1000元,2017年1月21日还款1000元,2017年7月5日还款2000元。2017年8月20日,经对账,马某某在对账单据上写明:“总欠12200元。马某某2017.8.20”。其后,马某某迟迟未向张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张某某催告无果被诉至法院。
张某某、马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依据张某某提供的销售记账单及马某某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可以确认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尚有12200元轮胎款未结清的事实。马某某在对账结算单书写的内容,系对应付而未付轮胎款的确认。现张某某诉请马某某支付上述轮胎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马某某向张某某支付轮胎款12200元。
法官寄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别人愿意你先欠着轮胎款,那是一份情谊,你也应该还别人一份诚信,及时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