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廉政建设 > 廉政教育
曲阳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廉洁自律的规定
作者:曲阳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2 09:57:33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促使全院干警廉洁自律,确保廉洁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公正形象,根据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经党组研究,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全院干警在执法办案中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属,禁止外出办案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吃、同住、同行。

(二)严禁索取当事人的钱物,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亲属的宴请、礼品、礼金,难以拒收的礼品、礼金,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院纪检组汇报,由纪检组处理。

(三)不准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或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代理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律师的回扣、介绍费。

(四)不准借用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车辆、通讯工具。不准接受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为自己提供住房装修、购买商品等方面的便利和优惠。

(五)不得宣传暗示和允许他人宣传暗示其具有可以影响司法的特殊身份和关系,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条 严格遵守我院财物和诉讼费管理制度,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收取诉讼费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二)诉讼当事人确因困难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严格按程序报批,不得自作主张。

(三)诉讼费、罚没款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收缴分离;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涉案款项存入个人账户或借支、挪用。

(四)不得开据虚假发票报销公款,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不准用公款购买各种购物卡、预付卡、消费券、电子礼品卡和赠送月饼、挂历等各种节日礼品。

(六)在对外交往、内部管理活动中不准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旅游或到娱乐场所消费。

第三条 加强警车管理,认真遵守警车管理规定。

(一)各庭室必须爱惜警用车辆,定期维护;驾驶员必须文明行车、安全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警车。

(二)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段使用警灯警报器。

(三)外出办案,警车停放一定要注意规范整齐,严禁将车停放在宾馆、歌舞厅、酒店等娱乐场所门前。

(四)严禁驾驶警车参与婚庆、葬礼及其他社会活动。

(五)严禁将警车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 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和审判纪律。

(一)不准办理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不准未批先立、未立先审及办理虚假诉讼案件。

(二)法官在接待当事人及代理人过程中,禁止向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泄露案情、通风报信,以及以其他方式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三)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调解,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和解协议。

(四)禁止本院干警对正在审判、执行的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出面进行请客送礼等活动。

(五)本人家属、亲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时,不能以法院或个人职务身份解决问题。

第五条 全院干警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借机敛财。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六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一)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二)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向他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三)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五)操办婚丧事宜应按规定执行并向院纪检组报备。不准借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敛财。

第七条 自觉规范业外行为活动,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一)严格规范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公共场所言行要符合自己的身份,严禁耍特权、逞威风、蛮横无理。

(二)不得参与任何涉及色情、赌博和毒品的活动,不得到夜总会及其他有异性陪侍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三)业外人际关系活动中不准酗酒,要坚决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四)在个人微博、微信、贴吧、QQ群等交往过程中,不得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有关秘密,要宣传正能量,正确引导舆情。

第八条 院党组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院干警的教育和管理。各主管院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部门管理,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以身作则,使干警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因失察、失教、失管而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兼职廉政监察员要切实履行责任,要加强对本部门的干警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扣发岗位目标管理奖、纪律处分、降职或免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纪检组监督执行,并负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曲阳法院
联系我们